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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与制度安排

  时间: 2010-05-18    已有人阅读过

本文将简单介绍挪威农用地所有权以及有关国家调控农用地征收和流转的相关立法。首先将简短地阐述挪威《土地完全所有权法》、《土地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并解读中国农用地流转面临的挑战(即农民所有的农用地变为交易地和建筑用地)与这些法规机制具有怎样的相关性。

一、挪威土地概况

挪威农用地主要是私人所有。挪威是一个市场导向型社会,而且已经延续了相当长时间。挪威也非常重视对农用地流转的调控。

1. 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土地完全所有权法》

出售农场时,《土地完全所有权法》规定,根据长嗣继承法和代际顺序,原农场所有者的近亲可以优先购买农场。若未根据该法规定而自由出售他人,原农场主亲戚在一定期限内可要求赎回土地。

这部法律历史悠久,1000多年以前海盗时期就根据这样的原则处理农用地流转问题(Falkanger,1984 and 1996)。当然这部法律迄今也已修订过多次。

1)保护农民家庭。土地完全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户所有的农用地。例如,中世纪时土地完全所有权允许贫困农民延迟支付由于购买农场而欠下的债务。法律保护其土地免予被教会或富有地主收回。

2)土地完全所有权面临的威胁。过去许多年当中,众多利益团体曾多次试图废除《土地完全所有权法》。大约1760年前后,一些强势群体认为农用地应成为可交易的普通产品,尤其大农场主更是渴望摆脱土地完全所有权法制约,以获取更多土地。

但是,挪威政府决定保留土地完全所有权法,“因为该法可防止农场被少数人大量囤积”。政府也强调,挪威大部分普通农民认为土地完全所有权法是他们利益的保障,是政府给予他们的特权。

(3)土地完全所有权法写入1814年宪法。1814年维护土地完全所有权的代表把调控农地流转相关内容作为第107条写入宪法:“土地完全所有权和长嗣继承权不得废除。此条款下这些权利体现并维护了国家和农民的广大利益,只有国家第一权力机构或挪威议会才有权利废除。”(作者着重强调)

41920世纪土地完全所有权面临的威胁。19世纪期间及以后,土地完全所有权法多次面临被废除的威胁,但是由于修订宪法需要连续两届议会支持而得以保全。

一战和二战期间,土地完全所有权对于挪威严重负债的农民来说非常重要。由于经济通货紧缩,农民经历了特别困难时期。挪威克朗通货紧缩,农民难以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结果许多人破产,而土地完全所有权确保农民筹足资金后有权赎回地产。

51974年土地完全所有权法修订。1974年《土地完全所有权法》修订,不仅更新旧法规,而且增加了一些重要的修订内容:

*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土地完全所有权。

*拥有土地完全所有权的亲属数量减少。

*先前自由卖出的农场赎回期限由三年变为两年(1996年再次修订时,两年更改为一年)(Ot.prp.nr.751994-95 and Innst.O.nr.7(1995-96)

*要求农场必须有人经营或劳作。(《特许权法》也采用了类似条例)

2. 保护土地资源——《土地法》

制定《土地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包括林地、山地和其他所有形式土地资源在内的农村土地的使用应为社会和农业人口带来最大利益。

处置土地资源须确保土地合理利用且有利于地方社区发展,须重点考虑当地人民居住和就业,此外,还需考虑保证土地合理利用的有效方法。

确保土地资源的使用要有益于社会,这意味着使用土地资源时要考虑到子孙后代的发展。土地资源管理应该与周遭环境和其他相关事物相适宜,尤其要考虑到保护土壤(生产因素)、人类和动植物赖以生存和健康和谐发展的土地与文化景观。

1)郡级与地方级农业机构。郡级农业相关事务应隶属郡长和郡土地局管辖。市政府负责处理地方农业事务。每个郡都必须建立国家郡土地局。郡长、郡土地局和市政府应代表国家执行《土地法》制定的目标,按照《规划与建筑法》协助规划农业土地使用计划。

2)耕地与可耕地保护和使用。《土地法》第八章规定:“所有能够提供盈利运营模式的耕地均应保留……市长和郡长有权禁止任何有损耕地的行为活动。市政府应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建议,避免土地维护不善或抛荒。”

“耕地不得用于农业生产以外的任何用途。可耕地处理必须适合未来农业生产要求。”

3)农业不动产功能划分。制定《土地法》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关于功能划分,即为农业不动产功能划分提供保护。

“不动产是用于或可以被用于代表农业或林业产权,没有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而不得任意划分……”“禁止划分的法令也应适用于租赁,长期租赁即给租户修建房屋和类似租赁或使用所有权的权利。”

4)特例——准予土地用途变更。也有一些特例,相关部门农业部或其他权力机构。可准予土地用途变更,前提是对土地周围环境进行全面评估后,发现农业生产不具优势。换句话说,如果综合考虑社会盈利因素,或根据土地的产出价值判断有必要变更其用途,政府可以批准土地用途变更。也就是说,批准土地用途变更时应考虑一些因素,如用途变更是否会导致这个区域农业生产的运营或环境恶化,以及土地用途变更后是否能为社会带来利益。而且,遵循《规划和建筑法》批准的土地使用计划和文化景观也要考虑在内。

同时,也应考虑土地将来是否可以重新恢复农业生产。而且,“如果土地用途变更申请获批后三年都没有投入实施,特批则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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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迟福林 殷仲义
出版社:华文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年03月
定价:6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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