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书

政府转型:事关改革发展全局的重点

作者: 高尚全   时间: 2010-05-23    已有人阅读过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推动各级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推进政府从全能政府、管制型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转变,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政府转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已成为全党的共识。但从实践看,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还需要进一步努力。目前,中央关于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虽已取得明显效果,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仍未解决。例如,一些地方投资增长过快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要对当地经济发展负责,而经济发展绩效的主要考核指标是GDP的增长,所以一些地方官员的行为更趋向于追逐任期内的政绩特别是经济增长指标,侧重于考虑本届政府的利益,很少考虑下一届政府的事情。因此,就事论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投资过热问题,难以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根本的办法要靠改革、规范政府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必然要求实现政府转型。

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相比,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政府依然具有一些特殊的发展职能。在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展开的初期,政府作为投资建设主体的功能仍具有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发展早期,经济运行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盲目性,政府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方面仍然占有主导性地位;在经济社会全面转型期,制度建设的深化与完善既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任务,也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内容。因此可以说,我国的市场经济具有较强的“政府主导型”特征。问题不在于现阶段“政府主导”应不应该,而在于政府行为必须规范。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逐步实现政府自身的转型和职能转变。

二、政府转型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原则和任务。要完成这项任务,“十一五”时期至关重要。这个时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仍处于攻坚阶段,金融体制改革、大型国有企业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都是改革的难点和重要任务。改革以什么为重点,才能把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带动起来,确实是值得我们研究思考的重大问题。

总的来说,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大都与政府转型密切相关。金融体制改革和大型国有企业改革的滞后,与政府改革不到位有关。如果政府主导的投融资体制不改变,政府的职能没有根本转变,这些改革就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我们说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其中有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主要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间接地实行宏观调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正确处理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关系,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和改善国家宏观调控”。实现这一点,需要形成完善的金融市场和土地市场。金融业改革的重点是银行改制,降低不良贷款比例。不少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除了内控机制不到位、监管不力,还有一个根本性的体制因素: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许多风险相对较高、原本应当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不得不转而通过银行借贷解决资金需求,并且经常通过行政干预的方式进行。我国是世界上土地资源相对稀缺的国家之一,但在行政干预下,造成了土地资源浪费。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还有一些缺陷,如农民工问题、户籍制度问题等,而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机制,如果没有政府职能的转换就很难建立起来。另外,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也与政府转型有密切联系,因为只有政府从直接投资建设中退出来,财政资金才能更多地用于社会保障。

20多年改革的实践表明,我国的政府改革大体保持了与经济体制改革近似的“渐进”过程和特征。可以说,离开政府改革的逐步展开和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十一五”期间应把政府转型作为改革的中心和重点来抓。应从政府治理改革入手,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使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进而真正成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经济社会环境的创造者、人民权利的维护者。进一步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划分好事权与财权,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弱化直至消除政府投资冲动的体制基础。

三、政府转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 

20多年的改革已经使现实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改革的诉求日益超出经济领域。从我国整个改革的大局看,各项改革的配套性和关联性在加强,经济体制改革要顺利推进,还应加快社会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而政府改革既连接经济体制改革,又连接社会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处于改革的中心环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树立“人民群众是创造财富的主体,政府是创造环境的主体”的理念。人民群众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体,也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体。激发全社会的活力,首先应善于引导和激发人民群众的创造力,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尊重改革和发展的创新实践,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政府的职能要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上来。应把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实现共同富裕作为改革的最终目标,建立人民利益的有效实现机制,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政府主动消除体制性障碍。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防止权力“寻租”性腐败,必须从体制源头上解决行政性资源配置和权力市场化问题,严格限制行政权力介入的领域,并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权为民所用,对人民负责,应成为一切政府行为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为防止个别政府部门滥用权力,应确立政府只能做法律(法规)规定之事的理念,强调行政行为的法律授权,无论投资领域的选择还是行政审批的设定,都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政府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政府的公共职能主要在非市场领域或市场本身无力调节的领域充分发挥作用。一是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打破行政性垄断,消除产权歧视,强化产权保护,致力于创造一个有利于各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协调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义务教育、科技基础研究、生态和环境保护等,为社会提供市场机制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三是完善收入分配职能,在完善分税制、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规范的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社会保障的基础平台,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四是完善政府行为的监督机制,实现公共权力透明运作;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提高市场主体依据政策信息自主决策的能力。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政府积极推动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利益多元化和思想观念多样化,是社会发展变化的大趋势。因此,必须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和利益表达、对话机制,防止社会利益关系的失衡。应逐步完善民主和法治,扩大公民依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引导各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使公民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建立新的和谐关系。在这一过程中,特别要关注困难群众的利益。而这些都需要政府转变职能,尽快解决越位、缺位、错位问题,实现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强化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

来源: 中国改革论坛 [关闭] [收藏] [打印]

分享到:
联系方式(欢迎推荐图书、作者、原创)
电话:0898-66189066
邮箱:info@cird.org.cn
作者:高尚全
出版社:中国友谊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年03月
定价:39.80元元
© 中国改革论坛网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琼ICP备10200862号 主办单位: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
建议用IE5.5以上版本浏览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Design by Ciya Interactive